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民粹政客帶頭歧視


信報財經新聞  2013-10-15
A20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歧視不存在,香港更可愛。香港的普世價值天天進步,與先進文明國家日近,但就歧視性的思想和言論,不單從來不文明,而且還日趨惡化;從前只是市井之徒的歧視語言,不知何時,由小農才子開始,學者教授、名人政客等等,說個不亦樂乎,成為時尚。

港人已經雞鳴狗盜化,還自以為擁有高等文化,近日竟有來自標榜人權法治的政黨議員毛孟靜,夥同范國威和譚凱邦,刊登涉及歧視新移民的廣告。三人自然不認。

歧視是違法行為,也是不尊重、甚至是侵犯人權的行為;人權有法律依據、有國際標準,三人不能仿效網上小學雞那樣堅稱沒有歧視,便可迴避問題。毛小姐來自公民黨,很遺憾,到執筆一刻,仍未見正義大狀敢以法律角度反駁歧視論。

廣告歧視不容抵賴

香港人權團體多的是,專家也不少,筆者也算有點認識,此事關乎國民教育、公民教育,一個充滿歧視文化的地方,何來國際地位?這事必須研究清楚,論個明白,請公民黨一眾正義大狀不要迴避對真理的探討!

雖然國際級別的人權法律沒有神秘性,但不能自說自話作為自我解釋。據《1966 年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一條列明,任何形式的種族歧視均違反國際法;亦即是說國際社會不應接受任何文明社會存在種族歧視的行為,包括言論中傷。

大家自然會問,何謂種族歧視?定義如何?小學雞慣了你一言、我一語,堅持自己的想法,就連貴為議員的革命家也是這種作風,總之律人嚴時律己寬,多重標準,自己永遠是對的。單是這類「本土文化」就知道香港人從不文明。

法律界權威的英漢法律詞典Lexis 對「種族歧視」(Racial Dissemination)的定義為,任何根據種族、膚色、世系、國族,或人種本源(ethnic origin)的區別、排斥、限制或偏袒,其目的或影響在於消除或減少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任何其他大眾生活範疇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認可、享有或行使(三者同等重要)。

請留意,人種本源不是指別的種族,所以包括來港的內地新移民。對新移民作出區別、排斥、限制的言論,以及對他們應有的權利作出任何消除或減少的建議,本質上已經構成歧視。

「廣告三人組」所倡議的,不單是收回審批權(這點我從來同意),而是假設收回之後,比現時的移民限制更大,理由是把現有的社會問題歸罪於新移民,甚而武斷地把新移民描述為中共的支持者。這就是百分之一百的歧視性言論。硬說自己不是,只屬巧言令色,文過飾非。

這裏必須指出譚凱邦的回應,正好證明他的思想和識見皆充滿歧視和謬誤。難得這人自認左派,搞環保、支持民主,皆是左派的理想目標;但煽動民粹排擠新移民,則是右派法西斯的行為。左右逢源的人,不是政棍還是什麼?

誣稱新移民來港七年之後還會聽從中共指示投票,那是全無依據的指控,百分百偏見。退一萬步來說,民主的精神就是要尊重投票者的一票,認為選民只應投票給自己人,根本不明民主為何物。

在什麼地方與家人團聚,那是當事人的權利,政府只應盡力配合而不是限制,更不能以有其他地方可作團聚為理,而由限制別人的人權。我可否說你有權移民到別的民主地方,所以你無權在港爭民主?譚先生若想提高理論水平,便須多看正經讀物,那些網上一面倒的意見,只是充滿謬誤的歪論,經不起嚴謹的辯證。
議席增加鼓勵民粹

十四年前人大釋法,全因政府恐嚇「將有一百七十萬人到港,所以要安排內地人有秩序來港」。當年社會的正義朋友齊聲反對,認為人權和家庭團聚大於一切。十四年後,原來回歸十六年以來,香港只增加了八十萬人,只及當年政府宣稱的一半,而正義朋友卻已不知去向,甚至加入政府的論述,說什麼香港承擔不來,目的只為討好民粹。

當年香港只有二十個直選議席,現在加至三十五個,原來民主只會更加鼓勵民粹的政客出現,這才是令筆者這幾天反思甚深的地方。

平機會主席周一嶽已經表態,認為任何對某個類別人士的背景作出中傷(vilify)的言論均會構成歧視。「種族中傷」及「種族騷擾」皆屬法律字眼,寫於三年前正式生效的《種族歧視條例》(Cap602)之內,而且是刑事罪行。周一嶽不是法律出身,他的回應相信是得到平機會專家的意見,類似「蝗蟲論」的言談若然引用於其他族群,是可以構成最高罰款十萬元,並監禁兩年。

學者顧敏康2006 年12 月4 日曾在《明報》發表〈種族歧視條例應涵蓋內地新移民〉,文章還可在網上找到。不過,政府的諮詢文件曾經承認內地新移民飽受「社會歧視」,卻不存在「種族歧視」,所以不包括在法例之內;法例經定義後,已排除適用於非永久性新移民。這類玩弄語言偽術的惡果,今天大家可親眼目睹,就是根本沒有法律阻止歧視新移民的言行惡化,甚至已惡化到由政客帶頭鼓吹。

王岸然

2013年10月10日 星期四

港產生化柴油留港自用貢獻更大


信報財經新聞  2013-10-11
A23 | 時事評論 | By 陳啟明

香港的循環再造產業中,生化柴油行業可說較具規模,其產能足以處理本港產生的全部廢食油。不過,表象的背後是該行業其實存在嚴重隱憂,主要是缺乏收集原料及銷售產品的渠道。從較宏觀的角度而言,這些問題也是整體再造業共同面對的困難。特區政府若任由生化柴油行業自生自滅,那麼所謂扶助回收再造業的說法,也只是徒托空言而已。
生化柴油具有減少廢物及減少廢氣的雙重優點。本港的生化柴油廠商,主要以廢食油、食肆隔油池沉積物、動物油脂等為原料,因此有助減少廢物。此外,生化柴油也有助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特別是二氧化硫。環保署網頁指出: 「就改善路邊空氣質素的潛力而言,歐盟V期柴油與生化柴油相若」。

廢食油回收欠缺規管

本港現時有兩間生化柴油廠,其中一間位於環保園內,第三間建於將軍澳工業邨內,快將落成投產,三廠合計每年能生產約14 萬噸(約1.65 億公升)純生化柴油(除了特別標明.下同)。據有關廠商介紹,每100 公升廢食油大概可生產95 公升生化柴油,故當第三間廠商投產後,本港將有能力全數處理每年產生的區區2200 萬公升廢食油。駐環保園的廠商更表示只進行第一期工程,也就是說,市場若有需要的話,產能尚可進一步擴充。
令人詫異的是,本港生化柴油廠竟面對「吃不飽」的問題,原因之一是廢食油回收欠缺規管,以至每年約有一千萬公升廢食油不知去向,當中大部分可能由不法商人出口內地「回歸」餐桌。

再者,即使是仁愛堂「膳油莊」廢食油資源處理中心,他們作為社會企業,也不重視留港處理廢食油對減少碳排放的貢獻,沒有把收集所得的廢食油交由本港的生化柴油廠加工再造,而是出口往奧地利的生物柴油廠。

港產生化柴油在港銷售情況也不理想,原因同樣是缺乏政策扶持。上屆政府只為生化柴油訂定規格標準,卻沒有規定車輛燃料須含某個比例的生化柴油,任由油公司自行決定是否供應生化柴油,油公司基於成本考慮,結果自然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部分政府部門嘗試使用生化柴油,自2012 年1月開始的十六個月內,只訂購350 萬公升港產B5 柴油(含5%生化柴油),故對業界的幫助相當有限。更惡劣的是,有關供應商在合約到期後不獲續約,新合約是否落入外地供應商手中,至今情況不明。

留港銷售情況既然不明朗,故即將投產的生化柴油公司已表示,日後出產的生化柴油,大部分會出口歐洲。結果可能出現以下荒謬情況:本港使用的生化柴油反而來自進口,額外製造大量碳排放。

香港每年消耗大量能源,故此生化柴油理應不愁出路。本港作為國際都會及航運航空樞紐,在2012 年進口留用的航空汽油與煤油、輕質柴油、重質柴油、石腦油,以及燃油分別達到67 億、45億及73 億公升。生化柴油可以混入化石燃料,應用於柴油車、船舶、航機及機器,任何一種用途,均能全數吸納本港生產的生化柴油。

為了落實改善道路空氣質素,特區政府不惜動用超過百億元公帑資助淘汰歐盟四期以前柴油商業車輛,又擴大充電網絡以鼓勵使用低排放╱零排放車輛(以及電動車)。改善港口空氣質素方面,特區政府計劃規定所有遠洋輪船泊岸及本地船隻和渡輪轉用含硫量較低的柴油。特區政府其實可以多走一步,考慮規定相關燃料須含最少5%的生化柴油,進一步減少溫室氣體呢!

生化柴油對香港作為世界航空樞紐的地位,也具有策略性作用。歐盟擬向國際航機徵收「航空碳排放稅」,但使用生化柴油的航機可獲豁免。故此,香港應盡早把生化柴油納入航空燃油供應系統,以及早籌建油庫及輸油設施。

其實,港產生化柴油在本土市場的困局,根本原因是特區政府作繭自縛,片面堅守世貿組織的自由貿易規限。在今年3 月立法會會議上,環境局局長黃錦星便以此為由,表示政府不能規定本地使用的生化柴油一定要產自本地的廢食油。顯然易見的是,他忽略了歐盟國家、美國、澳洲、瑞士政府已對生化柴油製造商提供津貼的客觀事實。這些國家的做法有否違反世貿組織的規定,及對本港在地使用生化柴油有何啟示,黃錦星似乎沒有深究。

政策局部門缺乏協調

生化柴油的成本較一般柴油貴5%至10%,當然會對推廣使用構成負面因素。特區政府既然決意改善本港空氣質素,為何不彷效西方國家向生化柴油提供津貼呢?

與本港生化柴油產業發展息息相關的是廢食油回收問題,不少議員及港人擔心從香港流失的廢食油會重返內地餐桌,危害國人健康。再者,食油價格高於生化柴油,也導致廢食油收購價高企,本地廠商難以競爭。

為此,立法會在本年3 月通過議案,要求政府設立廢食油回收商發牌制度,以及廢食油流向登記制度,並要求回收商妥善保存收購數量、儲存、出售相關記錄,以遏止不法交易。議員罕有達成一致意見,即使飲食界代表張宇人也表示,業界對設立追蹤機制「會明白和諒解的」。

另一方面,特區政府應積極改善生化柴油業的經營環境,撤銷過度規管措施。舉例來說,生化柴油的燃點遠高於普通柴油,卻被要求遵守相同的消防條例,應予以修正,從而降低儲存及銷售上面對的困難。

行政長官梁振英曾表示,本港競爭力仍位居世界前列,其說法不敢苟同。本港的城市管理能力大不如前,這從政府在廢物處理政策上焦頭爛額,以及垃圾問題形勢嚴峻,可見一斑,問題根源在於政府施政既落後於形勢,又缺乏魄力。

特區政府後知後覺,落後於社會形勢。誠如前文所言,立法會內各黨派議員難得一致達成共識,要求政府加強對廢食油的規管,他們的主張與既有政策方向並無二致,只是比政府的規劃走得更遠。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社會及業界已表示願意承擔政策成本,可是黃錦星還堅持追蹤機制「會令相關的商業運作成本增加」,更表示規範回收活動及回收業「對社會是有成本的」,其想法顯然背離社情民意。

特區政府缺乏先見之明,政策支離破碎。今天港產生化柴油面對的問題,明天會發生在其他再造產品身上。生化柴油所遭遇的問題,涉及產業發展、外貿關係、公帑資助、燃料稅收、食物監管等政策範疇,超出環境局的管轄範圍,這正是環境局難以有所作為的原因。簡言之,本港再造產業面對的最大障礙,在於政策局部門之間條框分割,彼此缺乏協調。

特區政府自甘落後,只選擇性採用外地先進經驗。舉例來說,歐盟國家已規定車用柴油須加入若干比例的生化柴油;英國、台灣等地已規管廢食油回收;歐美國家已向生化柴油生產商提供資助等。特區政府卻視若無睹,一概不予採用,這樣下去,香港怎能不落後於其他先進地區呢!

特區政府更不敢為天下先,不敢因應本港特殊情況挑戰現行國際做法。黃錦星拒絕規管廢食油回收的另一理據,是《控制危險廢料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沒有視之為危險品,因此本港的《廢物處置條例》也就不規管廢食油出口了。但廢食油危害國人健康的情況,彰彰明甚,特區政府理應特事特辦,堵塞廢食油出口禍國害民的漏洞。特區政府也應開風氣之先,主動尋求世貿組織支持「在地再用優先」原則,以及不應視之為非關稅壁壘。

總括而言,生化柴油所呈現的不單是廢物處理或資源循環政策出了問題,更顯示政府高層整合及調整政策的能力也出了問題,冀望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參與統籌扶持本港回收再造業的工作後,能正視深層次問題,為垃圾問題闖出一條生路。資深公共政策研究員

陳啟明

2013年10月1日 星期二

「中產階級」與社會階級理論



信報財經新聞  2013-10-01
A15 | 時事評論 | By 葉仲茵 鄭宏泰 沈國祥


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受智經研究中心委托,於本年7月進行一項「市民對『中產』的觀感」意見調查【註1】。主要的研究發現,是香港市民較傾向使用經濟資本(包括物業、流動資產和收入)來界定誰是「中產」。

社會階級研究學者最常用來以區分社會上不同階級或定義「中產」的個人職業,在香港市民眼中的重要性,只是在十一項準則中佔第6位【註2】。這個調查結果的公布當然引起社會上對中產定義、中產處境、上向和下向社會流動等議題的討論。

在參與這些討論時,我們希望藉此簡單介紹社會階級理論,並說明階級分析、區分社會不同階級和定義「何謂中產」對目前香港社會的重要性。

「中產夢」的啟示此外,我們會討論過去二十多年來有關香港社會流動與階級結構的研究結果,並說明其對香港人的「中產夢」與「香港夢」的啟示和意義。我們相信,這些回顧與討論,將有助我們思考中產階級之變與不變、向上社會流動機會減少、社會不平等惡化和香港社會經濟結構未來的課題。

正如前述,個人職業是現今從事社會階級和社會流動研究學者所廣泛用以區分社會上各階級的準則。其理論基礎來自於英國社會學家John H. Goldthorpe 於1970 年代發展的社會階級理論(theoryof social class) (Goldthorpe2000)。此理論的關注點在於要區分佔現代社會八至九成的工作人口的社會階級位置;Goldthorpe 根據各個職業與其在位者的僱傭關係(employmentrelations)而劃分七個階級,再而歸納為三個主要階級【表】。

對於Goldthorpe 而言,一方面, 「中產階級」或「服務階級」是由行政及管理級人員、專業及輔助專業人士組成,其僱傭關係的特點在於他們是支取薪金(salaries)而非工資(wages),而且僱主願意為他們提供晉升階梯及作出長遠的事業承擔,因此這些職位都比較穩定及獲得較全面的保障。

另一方面, 「工人階級」則由體力勞動工人、藍領與非技術工人組成,其僱傭關係的特徵是他們的薪酬多以時薪、日薪或按件計算,僱主對他們是沒有長遠的承擔,他們的職位因而較不穩定,而且欠缺完善的福利與保障,即所謂的「手停口停」。

僱傭關係的特徵

在這兩個階級之間的是「中間階級」,其僱傭關係同時擁有前兩者的特徵,並受着「中產階級」的「服務關係」(service relationship) 與「工人階級」的「勞工合約」(labourcontract)所制約。

換言之,根據他的社會階級理論,個人的階級位置是取決於其職業所引伸的僱傭關係;而僱傭關係的性質往往決定個人在各個生活範疇上的機會與經驗(life chances)。

Goldthorpe 的社會階級分類(常稱為Goldthorpe class schema或EGP schema)自1970 年代起一直獲得英國及其他歐州的相關學術研究使用;而在2002 年起,英國的國家統計局更基於EGP schema 建立其社會階級分類(NS-SEC),並比較在位者在各個經濟、社會、教育、健康及政治參與範疇上的差異與變遷(Rose and Pevalin 2003)。

雖然這個社會階級分類的確可以分辨各個社會階級在不同生活領域所遭遇的不同經歷甚至是階級之間的不平等,但是對Goldthorpe而言,階級與其他範疇的關係只是個人階級位置所引致的影響或後果,而並非構成某個階級位置的原因。

階級分析與香港系列.之一葉仲茵為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副研究員;鄭宏泰為香港亞太研究所社會與政治發展研究中心聯席主任;沈國祥為香港亞太研究所項目主任。

【註1】研究報告已上載智經研究中心的網站

【註2】值得參考的是,1988年的社會發展指標調查中,四成的受訪者認為在香港個人的社會地位是由財富所決定(40.0%);認為學識、家庭背景、對社會貢獻和權力的則佔26%、8%、11%和8%(Wong 1991: Table 7.12)。雖然這道問題所指的是決定社會地位的標準,因而與今次以對「中產」觀感為題的調查目的不盡相同,但是從這兩個調查中,我們可以見到在過去二十五年,香港人都非常重視以財富來衡量個人的身份地位。

參考書目:

Goldthorpe, John H. 2000.On Sociology: Numbers, Narratives,and the Integration of Research and Theor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Goldthorpe, John and Abigail McKnight. 2007. The Economics Basis of Social Class.

Pp. 109-136 in Mobility and Inequality:Frontiers of Researchin Sociology and Economics, edited by Stephen L. Morgan, David B. Grusky, and Gray S.

Fields.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Rose, David and David Pevalin.2003. A Researcher'sGuide to the National Statistics Socio-Economic Classification.London: Sage.

Wong, Thomas W. P. 1991.Inequality, Stratification and Mobility.

Pp. 145-171 in Indicators of Social Development: Hong Kong 1988, edited by Siu-kai Lau, Ming-kwan, Po-san Wan,and Siu-lun Wong. Hong Kong:Hong Kong Institute of Asia-PacificStudies, the Chinese Universityof Hong Kong.

葉仲茵

鄭宏泰

沈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