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民粹政客帶頭歧視
信報財經新聞 2013-10-15
A20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歧視不存在,香港更可愛。香港的普世價值天天進步,與先進文明國家日近,但就歧視性的思想和言論,不單從來不文明,而且還日趨惡化;從前只是市井之徒的歧視語言,不知何時,由小農才子開始,學者教授、名人政客等等,說個不亦樂乎,成為時尚。
港人已經雞鳴狗盜化,還自以為擁有高等文化,近日竟有來自標榜人權法治的政黨議員毛孟靜,夥同范國威和譚凱邦,刊登涉及歧視新移民的廣告。三人自然不認。
歧視是違法行為,也是不尊重、甚至是侵犯人權的行為;人權有法律依據、有國際標準,三人不能仿效網上小學雞那樣堅稱沒有歧視,便可迴避問題。毛小姐來自公民黨,很遺憾,到執筆一刻,仍未見正義大狀敢以法律角度反駁歧視論。
廣告歧視不容抵賴
香港人權團體多的是,專家也不少,筆者也算有點認識,此事關乎國民教育、公民教育,一個充滿歧視文化的地方,何來國際地位?這事必須研究清楚,論個明白,請公民黨一眾正義大狀不要迴避對真理的探討!
雖然國際級別的人權法律沒有神秘性,但不能自說自話作為自我解釋。據《1966 年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一條列明,任何形式的種族歧視均違反國際法;亦即是說國際社會不應接受任何文明社會存在種族歧視的行為,包括言論中傷。
大家自然會問,何謂種族歧視?定義如何?小學雞慣了你一言、我一語,堅持自己的想法,就連貴為議員的革命家也是這種作風,總之律人嚴時律己寬,多重標準,自己永遠是對的。單是這類「本土文化」就知道香港人從不文明。
法律界權威的英漢法律詞典Lexis 對「種族歧視」(Racial Dissemination)的定義為,任何根據種族、膚色、世系、國族,或人種本源(ethnic origin)的區別、排斥、限制或偏袒,其目的或影響在於消除或減少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任何其他大眾生活範疇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認可、享有或行使(三者同等重要)。
請留意,人種本源不是指別的種族,所以包括來港的內地新移民。對新移民作出區別、排斥、限制的言論,以及對他們應有的權利作出任何消除或減少的建議,本質上已經構成歧視。
「廣告三人組」所倡議的,不單是收回審批權(這點我從來同意),而是假設收回之後,比現時的移民限制更大,理由是把現有的社會問題歸罪於新移民,甚而武斷地把新移民描述為中共的支持者。這就是百分之一百的歧視性言論。硬說自己不是,只屬巧言令色,文過飾非。
這裏必須指出譚凱邦的回應,正好證明他的思想和識見皆充滿歧視和謬誤。難得這人自認左派,搞環保、支持民主,皆是左派的理想目標;但煽動民粹排擠新移民,則是右派法西斯的行為。左右逢源的人,不是政棍還是什麼?
誣稱新移民來港七年之後還會聽從中共指示投票,那是全無依據的指控,百分百偏見。退一萬步來說,民主的精神就是要尊重投票者的一票,認為選民只應投票給自己人,根本不明民主為何物。
在什麼地方與家人團聚,那是當事人的權利,政府只應盡力配合而不是限制,更不能以有其他地方可作團聚為理,而由限制別人的人權。我可否說你有權移民到別的民主地方,所以你無權在港爭民主?譚先生若想提高理論水平,便須多看正經讀物,那些網上一面倒的意見,只是充滿謬誤的歪論,經不起嚴謹的辯證。
議席增加鼓勵民粹
十四年前人大釋法,全因政府恐嚇「將有一百七十萬人到港,所以要安排內地人有秩序來港」。當年社會的正義朋友齊聲反對,認為人權和家庭團聚大於一切。十四年後,原來回歸十六年以來,香港只增加了八十萬人,只及當年政府宣稱的一半,而正義朋友卻已不知去向,甚至加入政府的論述,說什麼香港承擔不來,目的只為討好民粹。
當年香港只有二十個直選議席,現在加至三十五個,原來民主只會更加鼓勵民粹的政客出現,這才是令筆者這幾天反思甚深的地方。
平機會主席周一嶽已經表態,認為任何對某個類別人士的背景作出中傷(vilify)的言論均會構成歧視。「種族中傷」及「種族騷擾」皆屬法律字眼,寫於三年前正式生效的《種族歧視條例》(Cap602)之內,而且是刑事罪行。周一嶽不是法律出身,他的回應相信是得到平機會專家的意見,類似「蝗蟲論」的言談若然引用於其他族群,是可以構成最高罰款十萬元,並監禁兩年。
學者顧敏康2006 年12 月4 日曾在《明報》發表〈種族歧視條例應涵蓋內地新移民〉,文章還可在網上找到。不過,政府的諮詢文件曾經承認內地新移民飽受「社會歧視」,卻不存在「種族歧視」,所以不包括在法例之內;法例經定義後,已排除適用於非永久性新移民。這類玩弄語言偽術的惡果,今天大家可親眼目睹,就是根本沒有法律阻止歧視新移民的言行惡化,甚至已惡化到由政客帶頭鼓吹。
王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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